楼上楼下两家公司,因一方冷却塔误接对方水管,为了水费闹上了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误接的水管未安装独立水表,难以准确查明实际用水量,判令被告中山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水费一万元,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据悉,原告中山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租用中山某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位于三角镇高平工业区的同一幢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原告生产经营场所位于三楼,被告生产经营场所位于二楼。
2012年6月29日,原告员工发现被告位于厂房楼顶的冷却塔误接了原告的水管供水。被告随即拆除了误接的水管,并从被告自己的水管中接了新的水管至冷却塔供水,但原告却为了水费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被告外接原告的自来水管,偷用原告的自来水,使得原告在2012年3月至6月期间每月的水费涨了一倍。被告偷水四个月以来,原告水费增加达92282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282元及利息。
被告答辩称,公司实际使用原告的自来水用量应该按照被告提交的设备供应商的证明证实的冷却塔的用水量和5、6两个月的期间进行计算,12867吨用水是原告三个月全部的用水量,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相符的。
在诉讼中,法院依职权前往现场调查,证实被告误接的水管系为被告的冷却塔补充水,冷却塔连接被告车间的生产线,冷却塔中的水进入生产线在封闭系统中循环使用。考虑到被告误接的水管是用于给冷却塔补给水,而冷却塔进入厂房后系封闭系统,用水量有限,且由于被告误接的水管并未安装独立水表,鉴于客观上难以准确查明被告误接水管的实际用水量,遂作出上述判决。